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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 发布于 2023-8-6 04:53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1.16施行日期: 1983.11.16题注: (1983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编者注 ...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1.16

施行日期: 1983.11.16

题     注 : (1983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编者注:本实施细则被1987年12月13日上海市政府发布、1988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代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使某一项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细则中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发展新产品;

(二)工艺方法,生产操作方法,试验、检验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技术,以及物资包装、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更有效地利用和开发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五)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六)经济管理技术的开发和改进。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须建立由分管生产技术的行政领导负责,同级工会、团组织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负责宣传、发动、评审、实施、鉴定、奖励等工作;并应指定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或专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各单位应指定具体部门,做好实施、总结、推广工作。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以及实施等工作情况,应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定期向上级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汇报。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在保证国家和企业事业利益的前提下,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作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八条

凡经评审委员会采纳、确有实施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方案,可根据预计经济效果的大小,技术难易程度,首创、移植还是学习,是否本职工作范围等情况,先给予二元至十元的奖励。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采用后,可按经济效果大小分为以下四等,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奖 金荣誉奖

一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奖状

二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奖状

三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奖状

四一万元以下二百元以下 表扬

在评定奖励等级时,还应根据意义作用大小、技术难易程度、首创还是移植、是否本职工作范围等情况,在上述奖金幅度内确定金额。

第十条

年经济效果,是指采用单位扣除生产成本后,一年新增的经济价值,由科技部门负责计算,财政部门负责核实。

采用周期在一年以下的,其经济效果按实际采用的时间计算。

凡年经济效果在五百元以下、已按本细则第八条给予奖励的,不再按本细则第九条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学习或推广外单位成熟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有贡献人员,也可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标准,低一个等级,进行奖励。学习或推广外单位技术有进一步改进的人员,可按其实际经济效果评定等级,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消除公害污染、保护生态平衡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在符合国家或本市的三废排放标准和保证当地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其综合利用的经济效果,净化措施或日常运转节约的费用,可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评级奖励。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可根据其在企业、行业、市内、国内的先进程度以及推广价值的大小,评级奖励。

第十三条

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奖励。已按其他规定获得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按本细则给予奖励;已按本细则获得奖励的项目不应再申报其他奖励。

第十四条

个人提出和完成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奖金应给予个人。集体提出和完成的项目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的奖金不应少于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四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凡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均需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登记表。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定期进行评审,并将结论通知建议人。

第十六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列入本单位的实施计划,并须经过试验或鉴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不构成固定资产项目的实施费用,生产单位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的实施费用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经过半年以上时间的实际考验,生产达到一定数量或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并经过总结鉴定后,才能按本细则第九条申报奖励。

对于按本细则第九条评级奖励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应将材料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技术改进项目完成后,应将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奖励审批权限:一等奖由主管局审批,局发奖状;二等奖由上级公司审批,公司发奖状,并报局备案,无公司一级的局直属单位,二等奖也由主管局审批;三等奖、四等奖由采用单位审批、发奖,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议人和评审单位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和本系统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可提请上级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有推广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用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鉴定,写出系统的技术资料,报上级部门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修;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违者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级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经常抽查得奖项目的实际效果。对应奖未奖或奖励不当的应该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主管局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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