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重要新闻报导送审的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1.03 施行日期: 1983.11.03 题 注 :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加强与各新闻单位的联系,提高对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活动新闻报导的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下列新闻报导,需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秘书长审核: (一)全市性的重要经济政策、规定、措施。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统计数字。 (三)全市性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措施项目,包括中外合资经营项目。 (四)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机构和人事变动。 (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报导。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不包括外事活动)。 (七)其他需经市政府审核的重要新闻报导。 二、凡属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管业务范围的新闻报导,需经各有关委、办、局领导同志审核,其中涉及全市性的重要新闻报导,需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 三、凡属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新闻报导,需经市外事办公室领导同志审核;其中属于对外经济活动新闻报导,由市进出口办公室①领导同志审核。重要的也要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 四、市政府办公厅及各委、办均应指定专人,加强同各新闻单位联系,沟通情况;亦请各新闻单位编辑、记者同市政府各委、办对口,分工负责把好新闻报导的质量关。 注:①市进出口办公室现为市对外经贸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