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结婚迎亲车辆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2.13 施行日期: 1996.02.16 题 注 : (1996年2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自1996年2月16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坚决刹住动用公车办婚事的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道路通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军用、警用等公车(含黑牌车辆)为结婚迎亲活动提供服务。 非出租用私车不得从事结婚迎亲经营性服务。 第三条结婚迎亲车一次不得超过5辆,车辆的装饰应当符合交通安全要求,不得遮挡车辆牌照。 第四条对结婚迎亲违反本规定使用公车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警机关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处吊扣3个月驾驶证;对批准使用公车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对结婚迎亲车辆冒用出租车、私车牌照的,由公安交警机关对驾驶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吊扣3个月驾驶证。 非出租用私车擅自为结婚迎亲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驾驶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结婚用车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公安交警机关对驾驶人员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安交警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警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对举报人按罚款额的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6年2月1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