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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

上海 发布于 2023-8-6 05:45

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3.05.28施行日期: 1963.06.03题注: (196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同 ...

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63.05.28

施行日期: 1963.06.03

题     注 : (196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3日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为了加强对苏州河沿河驳岸和防洪墙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苏州河岸线暂时沿用习惯使用线。如果确实需要新建驳岸,可以根据有利于水陆交通和城市防洪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由城市建设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港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岸线作局部调整。已经划定属于港区范围的岸线,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如果确实需要新建、扩建码头,由港务管理部门会同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办理;但是,涉及土地使用的时候,应该按照上海市基本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余地段的岸线,由城市建设部门会同港务管理部门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

三、驳岸和防洪墙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定,并且监督执行。

四、驳岸和防洪墙的修建、养护和管理,按照下列原则分工:

(一)凡是在城市公共道路旁边、没有装卸作业的地段,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有一定单位进行装卸作业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以外。日常养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且接受城市建设部门和港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凡是在港务装卸作业或者仓库、堆场范围内的地段,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租给一定单位专用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以外,日常养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三)凡是在沿河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范围内的地段和在渡口、肥料、垃圾、污泥装卸等专用码头范围内的地段,都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五、城市建设部门应该根据城市防洪和市政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及时对驳岸和防洪墙进行修建、养护,加强管理,并且会同市、区防汛指挥部监督执行。

六、机械装卸设备一般应该装置在码头上面;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暂时装置在驳岸和防洪墙上的时候,应该报经城市建设部门和港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对于严重危害驳岸和防洪墙安全、严重妨碍沿岸公共交通的机械装卸设备,港务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调整、迁移、改建或者加固。

七、河道疏浚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是在驳岸、防洪墙和桥梁、码头附近疏浚河道的,应该征得城市建设部门同意,并目遵守有关的技术要求,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稳固安全。

八、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驳岸和防洪墙的安全,在沿河公共道路上,不准紧贴驳岸和防洪墙堆放货物。凡是已经紧贴驳岸和防洪墙堆放的严重危害安全的货物,各有关单位应该迅速迁移;公安部门应该负责监督执行,限期清除。

九、在防洪墙上,不准系带船缆或者任意挖洞,港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该负责加强管理、监督。在适合船舶停泊的地段,可以由港务管理部门修建必要的带缆设备,并且负责养护、管理。在新建和改建驳岸的时候,港务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城市建设部门,结合实际需要,考虑修建系船设备。

十、黄浦江和其他支流上的驳岸、防洪墙的新建、修建、养护和管理,除了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般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市人民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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