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1.30 施行日期: 1982.01.30 题 注 : (1982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发〔1981〕42号)和市委批转《市劳动就业工作会议纪要》(〔1980〕52号)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市、区劳动服务公司是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街道劳动服务所是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事业单位。他们所属的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单位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劳动服务公司和劳动服务所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开辟生产、服务门路,并进行职业培训,创造就业条件。 第三条市劳动服务公司由市劳动局领导,内部与市劳动局的社会劳动力管理处是一个机构,公司经理由市劳动局副局长兼任。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经市劳动局审定,可以吸收一些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区劳动服务公司由区劳动局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公司经理由区劳动局副局长兼任。除配备一定机关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集体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街道劳动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区劳动服务公同的领导。所长由街道劳动调配站站长兼任。劳动服务所与劳动调配站对外两块牌子,内部一套工作班子。除劳动调配站原有机关干部外,还可吸收一些集体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区劳动服务公司和街道劳动服务所的机关干部,不改变原来的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集体编制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区劳动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统一列入区劳动服务公司编制,享受区属集体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从区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费中开支。 第七条市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责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劳动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广开就业门路; (三)疏通物资渠道,审核编报统配物资供应计划; (四)对区劳动服务公司进行业务领导。 第八条区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责任务是: (一)掌握全区待业人员情况,加强管理教育; (二)广开就业门路,组织就业训练; (三)加强对直属单位的领导管理; (四)办理临时工调配手续; (五)领导街道劳动服务所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街道劳动服务所的职责任务是: (一)对本街道待业人员进行登记,按人立卡建档,掌握变动情况,做好统计报表; (二)会同有关部门,发动和帮助待业人员举办各种类型的合作杜(组)或从事个体劳动; (三)直接组织待业人员参加各种劳动服务、生产服务和家庭手工业; (四)按规定手续做好临时工调配工作; (五)组织待业青年进行技艺培训,参加劳动锻炼; (六)会同共青团等有关组织,加强对待业青年的管理教育。 第十条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根据各方面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人制宜地组织待业人员参加各种劳动,主要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劳动服务;发展家庭手工业,着重为外贸出口服务;有条件的也可以组织劳动密集的生产加工,为工厂企业服务。各种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组织,应以扩大劳动就业和适应社会需要为主要目的,既要注意经济效果,又不单纯追求利润。要端正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保持和发扬机动灵活、服务周到的特点,努力适应各方面的需要。 第十一条各区劳动服务公司直接领导的专业服务队,对现有固定职工,要加强技术训练,力求建设好精干的基本队伍。今后要根据客观需要,积极发展各种专业服务队,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但一般不要增加固定职工,所需劳动力可以用临时工补充,也可以另行建立自愿组合、独立核算、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使队伍能大能小,人员能进能出。扩大或新建专业服务队需要吸收的人员,先要经过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积极发展家庭手工业,着重为待业女青年和待业青年中的残废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和街道劳动服务所都要有专人负责,把发展家庭手工业作为广开就业门路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家庭手工业队伍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三条组织待业人员进工厂企业劳动,不论临时工、劳动服务或劳动锻炼,统一由街道劳动服务所办理介绍手续,并按规定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对于新办的各种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单位,都要按照“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群众自办,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防止和克服包办代替、管得过死、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做法。对于区劳动服务公司直属的专业服务队等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上述原则,逐步进行整顿和改革。 新办的各种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提取一定的保险基金,逐步试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对于适合做临时工和从事劳动服务的待业人员,要组织起来,有计划地统筹调配,尽可能使他们经常从事各种临时工作,以保持其收入的相对稳定。对于其他待业青年,可按街道、里弄组织起来,采取各种方式,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并组织他们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或有报酬的劳动锻炼,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组织待业青年进行就业训练,创造就业条件,逐步做到使一切需要进行培训的待业人员经过培训后再就业。要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和广开就业门路的要求,为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组织各种劳动服务和家庭手工业,有计划有目的地积极培训人才。培训的专业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力求学以致用。培训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可以由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自行举办职业学校或训练班,或者委托企事业单位以半工半读的形式培训,也可以组织有技术专长的退休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带徒传艺。学制可长可短,规模可大可小。实行公开招生,择优录取,酌收学费,不统包毕业分配。 第十七条各个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单位,在收益分配上要兼顾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三者利益。要按规定向国家纳税,向所属区劳动服务公司或街道劳动服务所缴付管理费;要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实行利润留成;要把个人的经济利益与集体经营的好坏密切结合起来,与劳动成果直接挂起钩来。 第十八条劳动服务公司的各级组织,要贯彻自力更生,因陋就简的精神,反对浪费,厉行节约,坚持勤俭办事。各项经费要严格规定使用范围,任何单位不得借故平调。要健全财务制度,规定审批权限,定期公布帐目,实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组织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必需和可能解决的统配物资,由区劳动服务公司编制计划,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核汇总,报请物资部门列入计划供应。不属于计划供应的物资,可以自行采购。 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可按同类型企业标准,向有关部门申请列入计划供应。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郊县建立劳动服务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