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2.03 施行日期: 2002.02.03 题 注 : (2002年1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2月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全文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鞍山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修订(见附件1);对《鞍山市建筑工程按质论价奖惩暂行条例》等130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见附件2);对《鞍山市〈矿山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等34件已经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章一并公布(见附件3)。 附件1、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附件2、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30件) 附件3、鞍山市人民政府已明令废止的规章目录(34件) 附件1: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一、鞍山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 1、题目修改为《鞍山市酒类管理办法》。 2、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中“专卖事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管理办公室”。 3、删除第十二条中“或特种酒(进口酒)”、“报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及“或《特种酒经营许可证》”。 4、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其自产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5、删除第十三条中第四项、第五项,即:(四)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6、第十四条中“专卖管理部门”修改为“管理部门”。 7、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为一条,即:酒类生产、批发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经销代理机构,必须持有市级技术监督、卫生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到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经销证明》。 8、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第十八条”;将第五项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9、删除第二十八条,即: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和鞍山市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鞍山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骑自行车上道,必须按规定配挂号牌、携带车证。车证、号牌(含防盗牌)遗失的,应持办证手续,到原登记机关补办。 2、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未按规定配挂车牌的; 3、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按期办理自行车牌证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一条增加一项作第二项,即: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规定配挂号牌、携带车证,骑自行车上道的,处十元罚款; 5、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换领、安放自行车牌证和参加审验的,处十元罚款; 6、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旧自行车和旧自行车零部件交易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并没收其自行车”、第四项中“没收自行车”等文字。 8、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删除第二十六条,即: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安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2、增加一条作第九条,即:城建档案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删除第十三条,即:工程档案保证金的交纳与管理:(一)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管线工程,要向城市建设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其标准为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百分之一,最高限额为十五万元;(二)工程档案保证金由城建档案馆专户存储,不准挪作他用,其利息用于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基金;(三)工程档案保证金要于工程项目审批前交纳,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执照许可证;(四)工程档案按期报送并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报送经验收合格的没收保证金的20-50%,逾期报送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报送并没收保证金的50-80%,没收的款项用于工程竣工档案的补测,补绘。 4、增加三条作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即: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以作为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和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核验材料之一。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可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并取得《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 第十六条凡属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工程技术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项目发生机构并迁、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使用权变更时,要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保管,由实施竣工图的单位负责,会同原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5、增加一条作第十九条,即:依据各类城建档案的形成规律和利用需要,各种建筑工程和管线工程的档案要于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城市基础材料、规划、土地、房产、环保、城建、公用、人防、设计、科研等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二年后移交城建档案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方式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再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测漏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6、删除第二十六条,即: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工程竣工后,未如期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二)拒绝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的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三)编制的竣工图与建筑工程不符的;(四)泄露城市建设档案机密的;(五)造成城市建设档案损坏、丢失的;(六)不交纳工程保证金的。 7、增加四条作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即: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签署《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而组织施工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而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交,视情节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删除第二十九条,即: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1、第十四条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2、删除第二十五条,即: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鞍山市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办法 1、第四条中“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2、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修改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 4、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删除第四十九条,即: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鞍山市劳动保护规定 1、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劳动……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3、第十二条中“劳动安全资格证书”修改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4、删除第四十一条,即: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第四条中“鞍山市建筑工程局”修改为“鞍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五条中《建筑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删除第二十二条,即: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第五条中“鞍山市建筑工程局”修改为“鞍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修改为“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3、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即:“(三)议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第二款中“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4、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即: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5、第三十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删除第三十七条,即:本办法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件2: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 明 │ ├──┼───────────┼─────────┼──────────────┤ │ 1 │鞍山市建筑工程按质论价│1985年4月20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奖惩暂行条例 │发[1985]34号发布 │ │ ├──┼───────────┼─────────┼──────────────┤ │ │鞍山市关于扩大出口创汇│1985年7月19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2 │搞好技术引进工作的试行│发[1985]58号发布 │ │ │ │办法 │ │ │ ├──┼───────────┼─────────┼──────────────┤ │ 3 │鞍山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1985年11月22日鞍政│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发[1985]113号发布 │ │ ├──┼───────────┼─────────┼──────────────┤ │ 4 │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1986年3月17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试行办法 │发[1986]47号发布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1986年4月1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5 │工商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1986]58号发布 │ │ │ │规定 │ │ │ ├──┼───────────┼─────────┼──────────────┤ │ │鞍山市关于发展城镇集体│1986年4月4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6 │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1986]61号发布 │ │ │ │的暂行规定 │ │ │ ├──┼───────────┼─────────┼──────────────┤ │ 7 │鞍山市工业企业划小核算│1986年4月8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单位试行办法 │[1986]66号发布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1986年4月8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8 │改革搞活流通若干问题的│[1986]75号发布 │ │ │ │暂行规定 │ │ │ ├──┼───────────┼─────────┼──────────────┤ │ 9 │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中│1986年5月20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减免税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发[1986]90号发布 │ │ ├──┼───────────┼─────────┼──────────────┤ │ 10 │鞍山市关于搞活工商企业│1986年6月26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1986]107号发布 │ │ ├──┼───────────┼─────────┼──────────────┤ │ │鞍山市机关、团体、学校│1986年7月16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1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发[1986]129号发布 │ │ │ │卫工作试行条例 │ │ │ ├──┼───────────┼─────────┼──────────────┤ │ 12 │鞍山市关于鼓励横向经济│1986年8月15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联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发[1986]137号发布 │ │ ├──┼───────────┼─────────┼──────────────┤ │ 13 │鞍山市施工企业劳动保险│1986年8月16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基金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办发[1986]95号发布│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1986年10月21日鞍政│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4 │兵及其家属优待问题的暂│发[1986]154号发布 │ │ │ │行规定 │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1986年10月23日鞍政│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5 │企业经济活动若干问题的│发[1986]157号发布 │ │ │ │暂行规定 │ │ │ ├──┼───────────┼─────────┼──────────────┤ │ 16 │鞍山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1986年10月30日鞍政│其所规范的内容,国家又有新的│ │ │办法 │发[1986]164号发布 │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 ├──┼───────────┼─────────┼──────────────┤ │ 17 │鞍山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1986年11月7日鞍政 │其所规范的内容,国家又有新的│ │ │管理办法 │发[1986]165号发布 │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 ├──┼───────────┼─────────┼──────────────┤ │ 18 │鞍山市房屋居住互换管理│1986年11月15日鞍政│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暂行办法 │发[1986]169号发布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1987年1月8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9 │工交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1987]1号发布 │ │ │ │试行办法 │ │ │ ├──┼───────────┼─────────┼──────────────┤ │ 20 │鞍山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1987年1月13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暂行办法 │发[1987]4号发布 │ │ ├──┼───────────┼─────────┼──────────────┤ │ 21 │鞍山市小型商业企业租赁│1987年2月5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经营暂行办法 │[1987]16号发布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1987年3月11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22 │商业企业减免税等几项政│发[1987]38号发布 │ │ │ │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 │ │鞍山市《关于执行辽宁省│1987年3月30日鞍政 │其所规范的内容,国家又有新的│ │ 23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补│办发[1987]39号发布│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 │ │充规定 │ │ │ ├──┼───────────┼─────────┼──────────────┤ │ 24 │鞍山市简易人身保险实施│1987年3月30日鞍政 │其所规范的内容,国家又有新的│ │ │办法 │办发[1987]40号发布│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1987年4月10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25 │农业搞好粮食生产的若干│发[1987]47号发布 │ │ │ │规定 │ │ │ ├──┼───────────┼─────────┼──────────────┤ │ │鞍山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1987年4月14日鞍政 │已被1993年8月20日鞍山市人大 │ │ 26 │ │发[1987]48号发布 │常委会公布的《鞍山市消防管理│ │ │ │ │条例》代替。 │ ├──┼───────────┼─────────┼──────────────┤ │ 27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1987年4月29日鞍政 │其所规范的内容,国家又有新的│ │ │乡镇企业有关政策规定 │发[1987]56号发布 │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1987年5月29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28 │工商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有│发[1987]67号发布 │ │ │ │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1987年7月11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29 │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及有关│发[1987]88号发布 │ │ │ │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民办│1987年7月11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30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发[1987]90号发布 │ │ │ │管理暂行规定 │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1987年8月6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31 │步推进科学技术体制改革│[1987]99号发布 │ │ │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 │ │ ├──┼───────────┼─────────┼──────────────┤ │ 32 │鞍山市房产托管暂行办法│1987年8月31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发[1987]119号发布 │ │ ├──┼───────────┼─────────┼──────────────┤ │ │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试行│1987年9月7日鞍政发│已被1997年12月1日鞍山市人民 │ │ 33 │办法 │[1987]122号发布 │政府第74号令发布的《鞍山市钢│ │ │ │ │材市场管理办法》代替。 │ ├──┼───────────┼─────────┼──────────────┤ │ 34 │鞍山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1987年11月9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1987]147号发布 │ │ ├──┼───────────┼─────────┼──────────────┤ │ 35 │鞍山市机电设备交易租赁│1987年12月3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1987]159号发布 │ │ ├──┼───────────┼─────────┼──────────────┤ │ 36 │鞍山市财政专项资金追踪│1987年12月4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反馈责任制试行办法 │发[1987]161号发布 │ │ ├──┼───────────┼─────────┼──────────────┤ │ 37 │鞍山市建设征地安置剩余│1988年1月19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劳动力试行办法 │发[1988]13号发布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交│1988年2月9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38 │企业实行供销费用大承包│[1988]23号发布 │ │ │ │的试行办法 │ │ │ ├──┼───────────┼─────────┼──────────────┤ │ 39 │鞍山市征收林业开发建设│1988年2月26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基金暂行办法 │发[1988]34号发布 │ │ ├──┼───────────┼─────────┼──────────────┤ │ 40 │鞍山市房产税实施办法 │1988年3月7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1988]40号发布 │ │ ├──┼───────────┼─────────┼──────────────┤ │ 41 │鞍山市车船使用税实施办│1988年3月7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法 │[1988]40号发布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1988年3月14日鞍政 │其所规范的内容,国家又有新的│ │ 4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发[1988]43号发布 │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 │ │定 │ │ │ ├──┼───────────┼─────────┼──────────────┤ │ 43 │鞍山市实行工资奖金晋级│1988年3月15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与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发[1988]44号发布 │ │ ├──┼───────────┼─────────┼──────────────┤ │ │鞍山市关于建立各级领导│1988年3月15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4 │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发[1988]45号发布 │ │ │ │的实施办法 │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1988年4月6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5 │企业发展后劲培植税源的│[1988]60号发布 │ │ │ │若干政策规定 │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1988年4月15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6 │建设工程审批程序的暂行│发[1988]65号发布 │ │ │ │规定 │ │ │ ├──┼───────────┼─────────┼──────────────┤ │ 47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劳动│1988年4月19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就业几项政策的暂行规定│发[1988]71号发布 │ │ ├──┼───────────┼─────────┼──────────────┤ │ │鞍山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1988年4月20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8 │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发[1988]72号发布 │ │ │ │统筹保险暂行办法 │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1988年4月27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9 │外省市来鞍兴办出口企业│发[1988]75号发布 │ │ │ │的暂行规定 │ │ │ ├──┼───────────┼─────────┼──────────────┤ │ 50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1988年4月28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发[1988]76号发布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1988年4月28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51 │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发[1988]78号发布 │ │ │ │汇的暂行规定 │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1988年4月28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52 │工交企业资金支持生产发│发[1988]81号发布 │ │ │ │展的若干规定 │ │ │ ├──┼───────────┼─────────┼──────────────┤ │ │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1988年4月28日鞍政 │已被1998年10月28日鞍山市人民│ │ 53 │管理暂行办法 │发[1988]82号发布 │政府第89号令发布的《鞍山市建│ │ │ │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代替│ │ │ │ │。 │ ├──┼───────────┼─────────┼──────────────┤ │ 54 │鞍山市城乡个体运输户管│1988年5月7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理暂行办法 │[1988]88号发布 │ │ ├──┼───────────┼─────────┼──────────────┤ │ 55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宾│1988年5月10日鞍政 │其所规范的内容,国家又有新的│ │ │接待工作的几项规定 │发[1988]96号发布 │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外│1988年5月17日鞍政 │其所规范的内容,国家又有新的│ │ 56 │友好城市联络工作的几项│发[1988]98号发布 │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 │ │规定 │ │ │ ├──┼───────────┼─────────┼──────────────┤ │ 57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1988年5月21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承包企业的暂行规定 │发[1988]101号发布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1988年7月15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58 │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培植│办发[1988]92号发布│ │ │ │税源的若干政策的补充规│ │ │ │ │定 │ │ │ ├──┼───────────┼─────────┼──────────────┤ │ │鞍山市市容、园林市政设│1988年9月2日鞍政发│被1996年12月16日鞍山市人大常│ │ 59 │施管理办法 │[1988]141号发布 │委会公布的《鞍山市市政工程设│ │ │ │ │施管理条例》代替。 │ ├──┼───────────┼─────────┼──────────────┤ │ 60 │鞍山市关于进一步发展特│1988年9月12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区企业的暂行规定 │发[1988]143号发布 │ │ ├──┼───────────┼─────────┼──────────────┤ │ 61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治安│1988年10月18日鞍政│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联防组织的暂行规定 │发[1988]159号发布 │ │ ├──┼───────────┼─────────┼──────────────┤ │ 62 │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1988年10月25日鞍政│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偿转让暂行办法 │发[1988]161号发布 │ │ ├──┼───────────┼─────────┼──────────────┤ │ 63 │鞍山市政府机关处级以下│1988年11月12日鞍政│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1988]170号发布 │ │ ├──┼───────────┼─────────┼──────────────┤ │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1988年11月21日鞍政│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64 │行政人员处分审批权限的│发[1988]169号发布 │ │ │ │暂行规定 │ │ │ ├──┼───────────┼─────────┼──────────────┤ │ 65 │鞍山市质量考核奖惩办法│1988年11月22日鞍政│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发[1988]171号发布 │ │ ├──┼───────────┼─────────┼──────────────┤ │ 66 │鞍山市村镇建设管理暂行│1988年12月5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规定 │发[1988]179号发布 │ │ ├──┼───────────┼─────────┼──────────────┤ │ 67 │鞍山市商业网点管理暂行│1988年12月2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办法 │发[1988]180号发布 │ │ ├──┼───────────┼─────────┼──────────────┤ │ 68 │鞍山市人防设施平战结合│1989年3月21日鞍政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发[1989]26号发布 │ │ ├──┼───────────┼─────────┼──────────────┤ │ 69 │鞍山市征占用林地管理暂│1989年4月5日鞍政发│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