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7.16 施行日期: 1994.07.16 题 注 : (1994年7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含从事烟叶、毛绒、牛猪羊皮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本省境内从事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毛绒、牛猪羊皮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柑桔、苹果、梨、桃、葡萄、山楂、杨莓、弥猴桃、草莓等)、干果(板栗、白果、核桃等)、毛茶(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条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蚕茧、药材、果用瓜(西瓜、香甜瓜)、茶花(珠兰、、莱莉、白兰等)、花卉(包括盆栽的观赏花卉)、经济林苗木、芦笋的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滩涂养殖产品、水生植物(菱、藕、茭白、茨菇、荸荠、蒲草、席草、芦苇、海带、紫菜、石花菜等)的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钓笋、木本油料、生漆、天然树脂的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车绒、驼绒的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平菇、草菇、金针菇、猴头菇的收入。 第四条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农业特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的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收购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收购金额(包括支付的各种补贴)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折算办法内县(市)征收机关制定、公布。 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收购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七条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的收购地缴纳。 第八条水产品(不含水生植物)、蚕茧、毛茶的农业特产税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商定。 第九条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征收机关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条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在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地、场垣和隙地上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林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准予免税1年到3年; (五)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机关审核后,属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报县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由省辖市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属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省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原已定产计征农业税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不影响农业税原有纳税基数的前提下,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纳税额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农业特产税由各级财政机关组织征收。 第十三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末作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机关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