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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击事故调查暂行办法

上海 发布于 2023-8-6 06:57

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击事故调查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58.04.12施行日期: 1958.04.12题注: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

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击事故调查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58.04.12

施行日期: 1958.04.12

题     注 :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全文

1.为了累积上海地区建筑物及人身发生雷击事故的技术统计资料,以便正确地制订各种建筑物合理的防雷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2.凡本市各种建筑物因雷击发生火灾、爆炸或机械性破坏以及人员、牲畜发生伤亡事故者,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事故调查,但仅属电气设备之雷击事故,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3.当建筑物或人身发生雷击事故后,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按下列事故性质,分别由公安局消防处或各该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负责进行现场调查工作:

(1)建筑物因雷击发生的火灾或爆炸事故──由消防处负责调查;

(2)建筑物因雷击发生破坏倒塌或人员伤亡事故,但未酿成火灾的──由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负责调查。

4.如果事故性质很严重或原因比较复杂,公安局消防处或公安分局在必要时可联系上海电业局、建筑设计院及卫生局等有关单位一起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5.公安局消防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在进行调查事故对,应将现场情况,按“上海市建筑物及人身雷击事故调查报告表”(表式略)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自存外,其余两份应在事故发生后一星期内送交上海电业局。

6.上海电业局接到事故调查报告表后,应根据表中的原始资料,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将结论填写在两份调查报告表的“事故原因及分析”栏内,其中一份自存外,另一份报送上海市防汛总指挥部备案。如对事故分析发生困难或对调查资料有疑问时,电业局应派员会同有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复查。

7.本办法由上海市防汛总指挥部报请市人民委员会核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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