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郑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3.17 施行日期: 2016.03.17 题 注 : (2016年2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二、《郑州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1999年7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三、《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2000年1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四、《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3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五、《郑州市技术安全保卫规定》(2000年6月1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六、《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2003年5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七、《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7月1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八、《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2004年12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九、《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规定》(2006年11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十、《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2007年10月2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