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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

2023-8-6 07:23| 发布者: tkv2373| 查看: 120| 评论: 0

摘要: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9.12施行日期: 1985.09.12题注: (1985年9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 ...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9.12

施行日期: 1985.09.12

题     注 : (1985年9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1985)133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合同审核登记工作的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国发〔1983〕12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省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其委托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审核登记。须进行鉴证或公证的合同,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合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由当事人进行修改;对不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四条审核登记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审核登记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成,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合同的审核登记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审核登记工作。由于不负责任或违反本规定使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审核部门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核登记工作,按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属省直有关厅局审批的项目和省属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由省建设厅负责;属各市、地、州审批的项目和市、地、州属其他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由各市、地、州建委(建设处)负责。

第七条我省以外(包括港澳、国外)的一切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我省的勘察设计任务时,由省建设厅依照本规定履行合同审核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未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手续的勘察设计项目,不准开工,银行应拒绝拨款;已经开工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双方负责。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