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2.17 施行日期: 1994.12.17 题 注 : (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通告已被2016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废止) 全文 为适应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我市公共交通车辆无人售票,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乘客乘坐无人售票公共交通车辆,应排队依次上车。单车前门上,后门下;绞接(通道)车前门和后门同时上,中门下。 二、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的票价,自行投币入钱箱。乘坐可以使用月票的公交车辆,持有月票的乘客应当主动向监票人员出示月票。 三、乘车前,乘客应当自备与票价等额的购票钱币,车上购票的钱币余款,一律不予找付。 四、购票的乘客,每人可携领一名身高不足1.1米儿童免费乘车,;除此以外,携领儿童乘车的,均须按携领人数投币购票。 五、乘客每人乘车携带物品重量在20公斤至30公斤或所占面积相当于一人站立面积的,应当自觉加倍投币购票;物品超过30公斤或所占面积超过1人站立面积的,不得携带上车。 六、乘客乘车,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或其他有碍安全和卫生的物品。 七、乘客上车后不投币票款或投币票款不足的,按所乘车单向全程票价的100倍补票;上车时不出示月票或使用伪造、过期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按应持月票面值的100倍价款补票。 八、对扰乱乘车秩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按《青岛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