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8.11 施行日期: 1995.08.11 题 注 : (1995年8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5〕156号发布)(编者注:本通告已被2002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严惩组织、从事此类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净化社会风气,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卖淫嫖娼。严禁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和雇佣、诱使服务人员进行色情陪侍活动。 二、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而发生卖淫嫖娼和色情陪侍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仍不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及参与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分别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对卖淫嫖娼人员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四、严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六、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并没收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 七、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八月三十日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争取宽大处理。 八、全市广大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坚决与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积极检举揭发上述违法犯罪线索。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保护检举人,并奖励举报人。 附: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28682962864925 市南分局:2864373市北分局:3834115 四方分局:3720205李沧分局:4842305 崂山分局:8897145转2088城阳分局:7895525 黄岛分局:6852681即墨市公安局:812054 胶州市公安局:712451胶南市公安局:663498 平度市公安局:762020莱西市公安局:883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