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6.07 施行日期: 1995.06.07 题 注 : (1995年6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5〕1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3年5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内的居民楼院。 第三条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实行集中供热、供气或有统一规划建设煤池(屋)的居民楼院,其内部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区域不得占用和存放物品。 第五条无集中供热、供气的居民楼院,其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每户居民存放煤炭不得超过100公斤,存放木柴不得超过10公斤,其他物品不得存放。居民在楼院公共区域存放煤炭木柴不得影响安全、通行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六条居住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居民,不得在道路两侧和阳台、窗外悬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七条居民楼院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第八条居民楼院内使用音响设备,白天音量不得超过80分贝,夜间音量不得超过65分贝。 第九条居民应自觉维护楼院内的环境卫生,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杂物,不得乱贴、乱画。 第十条居民必须按规定落实防治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措施。 第十一条对维护居民楼院公共卫生有突出贡献的居民,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