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1.16 施行日期: 1994.11.16 题 注 : (1994年11月1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宁政办发〔1994〕113号发布) 全文 为了有效地控制我市新增摩托车的发展总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自一九九四年起,对新增摩托车上牌额度实行有偿使用,并通过竞购方式收取有偿使用金。现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实行以下暂行办法: 一、有偿使用金的来源 本市范围内新增的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收取的有偿使用金。 二、有偿使用金的使用 1、在扣除竞购费用后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 2、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市长备用金,主要用于城市交通管理中应急事项的费用支出。 3、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在本辖区内收取的私人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其总额的60%返还给县政府,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交通管理。 4、市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2%,用于弥补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三、有偿使用金的管理 1、根据收支两条线分开的原则,有偿使用金由财政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 2、凡需使用该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向市计委申报,由市计委审定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并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