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4.13 施行日期: 1994.01.01 题 注 : (1994年4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和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苏办发〔1993〕20号),为巩固清理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整章建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管好用活预算外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苏办发[1993]20号)精神,现制定《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我省各地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即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和事业服务收费以及代政府征收的各项基金、资金、押金和各种保证金,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述范围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均为财政资金,须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分开、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以及事业服务收费,其收费项目须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须经省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各项收费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二)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情况,在人民银行或有关专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须按规定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各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帐户进行清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除预算内资金帐户外,只能开设两个预算外资金帐户,即一个为“收入户”,一个为“支出户”。收入户除上交财政专户外只收不支;支出户除财政专户拨入资金外只支不收。 第四条凡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将收入从单位收入户中全部划转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一律不得坐支、挪用。 列入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按照资金管理权限,属于省级部门、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由省级部门、单位将资金按期存入省财政厅在有关他的银行开设的专户;属于市、县级部门和单位组和集中的收入,由市、县级部门和单位将资金转存市、县财政局在有关银行开设的专户。 各部门、各单位向财政专户缴存款项的时间,可视收入量的大小,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须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用入为出、精打细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单位在年底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下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度用款应提前向财政部门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户。单位按规定用途自行安排使用,但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代政府征收的各种资金、基金,由各级财政按政府规定的用途,按计划拨款。财政部门对专户储存单位在存款数额内的合理用款,在收到单位用款计划后,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六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内部各部门目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自文到之日起,都要全部交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资金全部没收上交同级财政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外资金必须单独核算、加强管理,财务会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记帐、核算、报帐工作。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搞“帐外帐”,不得分散资金,不得化大公为小公,不准设“小金库”。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适当给予奖励,违者按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罚,并要追究单位行政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 第八条预算外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专门机构,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九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综合财政计划,建立预决算报表制度。 第十条各级金融部门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搞好本地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工作,并加强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应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依法进行审计。财税部门和大检查办公室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