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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意见

2023-8-6 08:56| 发布者: aspxbs| 查看: 578| 评论: 0

摘要: 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意见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10.25施行日期: 1993.11.01题注: (1993年10月25日南 ...

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意见

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10.25

施行日期: 1993.11.01

题     注 : (1993年10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3)244号批转 自1993年11月1日起执行)

全文

为了稳定我市郊区的蔬菜生产基地,严格控制征用,制止非法乱占滥用菜地,以确保城市的蔬菜供应,根据《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宁政发〔1993〕202号文件精神,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一、凡在我市郊区蔬菜生产乡(镇)、村征拨菜地和其他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均需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收费标准:

1、凡在纯蔬菜生产乡(镇)、村征拨菜地和其他土地的按每亩30000元征收。

2、凡在菜粮兼作的乡(镇)、村征拨菜地的按每亩20000元征收。

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按《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四、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征拨用地上报审批前一次性由市蔬菜局收取,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本规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未办完征拨土地的项目,均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南京市蔬菜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一、南京市郊区纯蔬菜生产和菜粮兼作乡(镇)、村名单。

二、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规定。

附件一:南京市郊区纯蔬菜生产和菜粮兼作乡(镇)、村名单

一、纯蔬菜生产的乡(镇)、村

雨花台区:

红花镇、雨花镇、江东镇、石门坎镇、沙洲乡

西善桥镇:四圩村、吴村村、古遗井村、西善桥村、油坊村、泰山村

板桥镇:古雄村

铁心桥镇:铁心桥村、尹西村、定坊村

双闸镇:西扣村、新闸村

江心洲乡:棋杆村

栖霞区:

紫金山乡、玄武湖乡、迈皋桥乡、马群乡

燕子矶乡:晓庄村、吉祥村、燕子矶村、下庙村、巴斗村

尧化乡:尧华村、尧胜村、尧辰村、王子楼村

栖霞镇:栖霞村

摄山乡:东阳村、东湖村、红梅村

浦口区:

泰山镇:大桥村、临江村、夹河村、黄姚村

顶山镇:保安村、大新村

大厂区:

葛塘镇:新桥村、中山村、山潘村、葛塘村、新村村

二、菜粮兼作的乡(镇)、村

雨花台区:

双闸镇:金胜村、天保村、江南村、双闸村

板桥镇:大方村

栖霞区:

燕子矶乡:兴武村

栖霞镇:新合村、十月村

摄山乡:西湖村、朝阳村、漳桥村、上前村、工农村、摄山村、西花村、东花村、四段圩村

浦口区:

沿江镇:新华村、冯墙村

大厂区:

葛塘镇:工农村、四周村

三、以上纯蔬菜生产和菜粮兼作乡(镇)、村将根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蔬菜生产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二: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规定

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中、小学、幼儿园(不包括企事业自办和私立学校)建设的教学设施和群众性文化体育设施(均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民政福利事业(不含经营性项目)及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含50%)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省、市、区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地(按批准面积)。

四、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及部队机关办公用房(不含生产经营性的建设项目)

五、市政府批准的解困房建设项目。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减半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自来水厂、煤制气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不足50%的建设用地。

三、国道、省道、铁路线路、机场建设用地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属环保污染搬迁的项目建设用地。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减免由市蔬菜局审批,超越本规定范围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四条本规定由南京市蔬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