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54.05.03 施行日期: 1954.05.03 题 注 : (一九五四年五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文 一、凡本市居民迷途失踪,其关系人应即向当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告,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必须详细说明失踪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面貌、特征、服装颜色、失踪日期、时间、地点及可能的去向等项。 三、如失踪人已被关系人自行寻到或自行回家时,关系人必须向原报告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撤销失踪报告。 四、凡市民遇有迷途者,应即送交附近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