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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2023-8-6 08:54| 发布者: 海底捞| 查看: 394| 评论: 0

摘要: 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54.05.03施行日期: 1954.05.03题注: (一九五四年五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全文一、凡本市居民迷 ...

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54.05.03

施行日期: 1954.05.03

题     注 : (一九五四年五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文

一、凡本市居民迷途失踪,其关系人应即向当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告,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必须详细说明失踪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面貌、特征、服装颜色、失踪日期、时间、地点及可能的去向等项。

三、如失踪人已被关系人自行寻到或自行回家时,关系人必须向原报告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撤销失踪报告。

四、凡市民遇有迷途者,应即送交附近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