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1.14 施行日期: 1995.01.01 题 注 : (1994年11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4〕187号发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是支持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能产生重要影响、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为全市经济发展积攒后劲的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重大项目的中方投资以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基金是中方股本金的支持和补充。 第四条设立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有关副市长及市政府重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的使用方针、使用情况,决定基金投向,审批基金的使用。 市大项目办与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集中的下列资金: (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50%; (二)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收费的新增部分; (三)一九九四年城市建设维护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为定额,逐年集中; (四)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数新增汽车专项收费的20%;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来源。 基金的利息一并纳入本基金统一使用。 第六条基金主要用于列入全市重大项目责任目标的项目,以及市政府决定需要支持的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第七条除市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项目外,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金放款一般采取一次核定、分期用款的方式。 第八条基金为重大项目融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第九条凡列入青岛市重大项目责任目标的项目中方单位,确属项目急需,可按本办法申请基金用款或申请基金担保。 第十条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项目中的中方股本金; (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短期资金需要; (三)重大项目的其它资金需要。 第十一条基金放款和担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需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重大项目基金申请报告(表样另发),并由有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还款担保。用款申请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按项目类别分口报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等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市大项目办和市财政局。由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按项目类别分别会同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单位申请用基金作为重大项目担保时,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基金申请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必须同本基金的委托银行签定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用款单位须按季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基金必须按计划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应当建立专款帐册。 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和用款单位的主管部门有权共同对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用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进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对瞒报用款情况和不按规定使用基金的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放款或提前收回放款。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大项目办、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市城乡委、市财委等有关部门及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用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按期还款。如不能如期还款,应当及时向市大项目办提交延期还款申请。如到期仍不能还清用款,由银行按合同约定从用款单位帐户中扣还或者依法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