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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2023-8-6 09:51| 发布者: 西域·骆驼| 查看: 127| 评论: 0

摘要: 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南宁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9.11.27施行日期: 2020.01.01题注: (2019年11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 ...

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南宁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9.11.27

施行日期: 2020.01.01

题     注 : (2019年11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准入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客运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实施与网约车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实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客运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及其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向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

(三)小型自动挡汽车或者小型汽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大型客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400毫米;

(六)未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排气量不小于1.550升,且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七)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营运证之日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三年;

(八)车辆外观明显区别于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外部不得设置网约车相关标识,不得安装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或者类似的设施、标志;

(九)在车辆内显著位置设置网约车标识,公示从业人员信息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诉电话;

(十)车辆为自然人所有的,所有人名下无在营运期限内的其他网约车。

第八条

申请网约车营运证的,应当向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网约车营运证申请表;

(二)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已安装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要求的装置设备的相关资料;

(五)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授权委托书;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七)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本市核发的网约车驾驶员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第九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人网约车营运申请且交验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推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车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登记,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完成网约车车辆登记的车辆,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网约车营运证。

第十条

网约车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实时传输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数据,并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

第十一条

车辆退出网约车客运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销网约车营运证。申请注销网约车营运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车辆行驶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车辆营运证正、副本;

(五)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授权委托书;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六)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车辆所有人持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注销回执,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网约车营运证注销信息依法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

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注销网约车营运证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