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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8-6 09:54| 发布者: lxi4509| 查看: 148| 评论: 0

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22施行日期: 1995.01.01题注:  (1994年9月22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22

施行日期: 1995.01.01

题     注 : (1994年9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全文

《江苏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直接关系到城乡人民生活,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政府必须进行宏观调控。建立国家粮食专项储备和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是实现政府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手段。为完善省、市、县粮食储备制度,加强地方储备粮食管理,搞好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苏政发〔1993〕32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用经济手段稳定粮食市场,调节粮食余缺,防灾备荒,平抑粮价,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产销的基本平衡,在国家建立粮食专项储备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食包括省、市、县三级储备。各地的储备数量和品种,由省下达到市,市下达到县,各市、县要保证落实。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食所有权属各级政府。省级储备粮食,粮权归省政府,抛售、动用或储备计划的调整,需由省粮食局商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粮食局组织实施;市、县储备粮食,粮权归市、县政府,抛售、动用或储备计划的调整,由市、县规定,同时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苏粮计〔1994〕61号文件执行。国有粮食企业应把地方储备粮与经营性周转库存粮分开,对地方储备要实行专库保管,单独核算,并实行分级管理办法,省掌握到县,市掌握到储备点,县掌握到仓(囤)。各级储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食仓储技术规范要求。抛售、动用或推陈储新储备粮,实行进出计划与出入库手续双重控制,确保存粮安全。同时,实行地方储备粮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食所需的贷款资金,由各级银行予以保证。因储备数量增加、推陈储新粮食所需资金,由各级银行安排专项贷款解决,执行优惠利率。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食的成本计算,现有库存、新购进转储以及推陈储新补充库存的粮食,分品种、品级按省粮食局和财政厅共同确定的统一核算价进行核算,实际支付的收购价(或结算价)高于或低于省定核算价的差额部分单独反映。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食的保管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分别由各级财政以粮食风险基金(下称省级和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费用补贴按每斤原粮补贴4分的标准计补;利息补贴按储存时间、银行优惠利率以省定核算价(加上或减去结算差价)计算补贴。各级财政必须保证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八条建立地方储备粮食推陈储新机制,改善库存结构,稳定存粮质量。在确保存量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粮食产销、价格和市场情况,结合粮食的吞吐调节,适时进行储备粮的推陈储新。为防止存粮陈化,保证质量标准,存粮在限期内必须进行轮换,稻谷限期2年,小麦限期3年。省级储备粮轮换时需由储粮单位提出轮换时间及数量、出入库价格方案,报省粮食局、财政厅批准。市、县级储备粮轮换时需由储粮单位提出轮换时间及数量、出入库价格方案,报市、县粮食局、财政局批准。省级和市、县级储备粮轮换时发生的价差收益分别交存省级和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及不超过轮换数量2%的损耗,分别由省级和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按规定适时轮换的储备粮所需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列支。

第九条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食的吞吐调节机制,适时平抑粮价,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购价时,各地政府要组织国有粮食企业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将一部分粮食转为地方储备;市场粮价过高时,要积极组织储备粮抛售,以平抑粮价,稳定粮食市场。抛售储备粮按先县级后市级再省级的原则进行。抛售价格由各级按略低于市价的原则确定。抛售方法一是通过国有粮食企业公开挂牌销售;二是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抛售。 抛售地方储备粮食实行单独核算。抛售价格高于省定核算价的价差收入,扣减必要的费用后,分别交存省级和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抛售价格低于省定核算价的价差和必要的费用支出,分别由省级和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第十条经批准抛售、动用地方储备粮食以及进行存粮的推陈储新,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第十一条为保证地方储备粮食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各级粮食部门和储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储备粮计划,严肃调拨和结算纪律。地方储备粮食要由产区向销区和多灾地区转移,将分散在各储备点的储备粮,逐步向挂牌的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交通便利的大型库集并。原则上每个县只保留1至2个地方储备粮储存点。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会计、统计制度。省、市、县粮食储备实行专项统计,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和省粮食局《国家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并实行专项会计报告制度。各储备单位上报会计、统计报表必须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三条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各市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告省财政厅、粮食局。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