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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办法

2023-8-6 09:39| 发布者: 李白| 查看: 563| 评论: 0

摘要: 山东省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办法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19施行日期: 1994.10.01题注: (1994年9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1994年10月1 ...

山东省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19

施行日期: 1994.10.01

题     注 : (1994年9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充分发挥其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竞技运动水平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场地设施,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建设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设施、其他专用性体育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体育场地设施均适用本办法。驻鲁部队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五条体育场地设施的主管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修护,确保其完好。因自然灾害造成体育场地设施损坏时,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其功能。

第六条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改作他用。确因城市规划或改造需要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时,必须经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占用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视占用程度和面积,给予相当的补偿或者择地重建;新址体育场地设施应优于原址,新址未建成之前,原址不得改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破坏体育场地设施。

侵占、损坏体育场地设施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单位,责令限期退还或赔偿损失。

破坏体育场地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