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道卸车出货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4.24 施行日期: 1993.04.24 题 注 : (1993年4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铁路现有设备作用,加强铁路运输的组织和管理,增强铁路消化能力,保证铁路卸车出货工作的正常运行,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铁路车站的卸车出货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卸车出货工作应以加速车站货位周转,缩短货物暂存时间为宗旨,严格执行“以卸定装、以出定进”的原则,保证昼夜不间断作业。 铁路部门必须加强内部组织管理,重点抓好各有关分局车流组织,尽最大努力组织均衡运输,做好重车预确报以及卸车出货的衔接工作,为出货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铁路车站内仓库。货场等装卸场所是铁路货物装卸周转性场所。到达车站的货物,收货入座及时将货物提离,不得在铁路仓库、货场内进行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 货场暂存费的收费标准,由铁路部门与省计经委、财政厅、物价局商定后。公布实施。暂存费的使用办法由省计经委、财政厅与有关铁路分局商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委要切实加强对铁路疏站工作的领导,支持铁路搞好卸车出货工作。各级经委要及时帮助铁路车站和厂矿企业、地方交通部门协调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地方交通运输企业要与铁路部门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搞好出货衔接。疏站工作要在地方经委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在发挥专业运输队伍骨干作用的同时,发挥多种经济成份运输队伍的辅助作用,加速出货,以确保车站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和帮助铁路企业开办第二货场。建设第二货场中的重大问题,可由当地经委牵头,铁路、交通部门参加协调解决。 对已有的第二货场要管好、用好,切实发挥作用。 第八条各级经委要组织、督促铁路车站及有关运输部门和收货人认真做好夜间、节假日卸车出货工作。 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在铁路车站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一日内将货物提出,在上述期限内不及时提出的,加收暂存费。逾期不提的货物,在铁路货场发生堵塞时,铁路部门经省计经委同意后可组织转入第二货场或组织送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收货人承担。 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车站根据具体情况报铁路分局批准后,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逾期不领的货物,由铁路部门处理,其损失由收货人自负。 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的,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执行。 第九条各级经委要组织铁路车站、厂矿企业专用线产权单位和货主三方,根据不同特点和作业量要求,因地制宜开展专用线有偿共用,以增加到发能力。 第十条铁路部门与地方经委应密切配合,妥善做好货物分流、调剂变更工作。在货物集中到达车站,货场可能堵塞时,铁路分局应将堵塞情况和分流方案以及到达货物转堆第二货场的方案书面向省计经委报告,省计经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应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铁路分局。期满不答复,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收货人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以保证多接货、多运货。 第十二条货物分流变更的条件 (一)由于重车到达不均衡,货物集中到达或品类集中到达某一车站而卸车出货能力不能承受,或车站货场将发生堵塞时; (二)由于车站、厂矿企业仓储能力不足,维存量已达饱和,且又重车积压时。 第十三条货物分流变更的范围:到达货物流向不合理,或某一站集中到达,可将该站货物变更到就近车站卸车,亦可变更到本地第二货场、专用线(专用铁路)卸车。 第十四条实行货物分流变更必须按条件、范围从严掌握,从严审批,严格按协议、按程序办理。未经省计经委同意,不得随意分流变更。 第十五条在处理分流变更时,车站要主动通知收货人到新接货地点办理提货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凡铁路部门主动采取的分流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运费按规定径路合并通算。 第十七条铁路车站和货运业务往来密切的主要收货入座签订货物分流变更协议。所签协议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铁路沿线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铁路运输业务等方面的实施细则由有关铁路分局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所颁布的文件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