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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2023-8-6 10:51| 发布者: loveinter2003| 查看: 392| 评论: 0

摘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6.22施行日期: 1983.06.22题注: (1983年6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吉市政发(19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6.22

施行日期: 1983.06.22

题     注 : (1983年6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吉市政发(1983)121号发布)

全文

为使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八项规定。

一、一切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凡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产品和收费标准,一律不准擅自涨价和提高。出售商品必须明码实价(有价格标签),不得短尺少秤、以次充好、串等提价、掺杂使假或巧立名目变相涨价。

二、国营和集体商业开展议购议销,不得高于集市价格,不准任意扩大议价商品的品种、范围或平价购进议价售出。定量供应的商品,要保证定量部门按规定的零售牌价供应,做到保平有议。允许议价的品种,要按照薄利多销的原则作价,平抑市场价,体现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

三、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把维护消费者利益做为一项重要内容,保证做到承包后不涨价、不减少经营品种。对于群众需要的日用小商品要积极经营,品种不得少于必备商品目录。饮食行业的经济小吃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对现有的受群众欢迎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便民措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减少或取消。

四、国营、集体商业零售门市部要认真执行供应政策,对市场紧缺商品要坚持面向群众、零售供应。不准把紧缺商品卖大份给个体商贩,严格防止个体商贩套购倒卖、转手加价销售。

五、经营食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不准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严禁出售不合卫生法规的食品或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六、加强度量衡器管理,保证足斤足两、足尺足寸。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和无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严禁使用失准、失灵的度量衡器。

七、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要建立健全物价责任制、领导值班制以及设立复称台和开门评店等制度,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八、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接受工商、物价、卫生、计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减发工资、停业检查、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