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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交通源头检查证、道路检查证使用管理办法的

2023-8-6 11:38| 发布者: peterll| 查看: 518| 评论: 0

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交通源头检查证、道路检查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1.04施行日期: 1992.11.04题注: (l992年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交通源头检查证、道路检查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1.04

施行日期: 1992.11.04

题     注 : (l992年1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撤销道路检查站加强源头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2〕1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执行。

一、《江苏省交通源头检查证》、《江苏省道路检查证》的用途和发放范围。

1.省、市、县、乡从事交通规费征收、路政、运政管理的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按规定领取《江苏省交通源头检查证》后,可以在本辖区车主单位和车站、码头、汽车渡口、货场、停车场等车、货源头地点,凭证依法检查交通规费的交纳情况和运输经营行为,维持公路渡口和上路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2.省、市、县专职检查人员,按规定领取《江苏省道路检查证》后,可以凭证上路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维护运输秩序;检查交通规费交纳情况,对欠交、漏交、逃交、拒交规费者依法补征和处罚。

二、使用《江苏省交通源头检查证》、《江苏省道路检查证》人员的条件。

1.使用“两证”人员必须是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政策业务水平的正式职工;

2.使用《江苏省道路检查证》人员,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专业工龄,年龄在25-50岁。身体健康的职工。原有检查站的人员因工作需要领取证件也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3.所有持证人员,上岗前必须由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培训不合格者坚决不予发证和上岗。

三、使用《江苏省交通源头检查证》、《江苏省道路检查证》从事检查工作的要求。

1.交通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行为规范,文明服务。

2.要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合理选择上路地段和时间。不准在同一地点双向查车;不准逢车必查和在运输高峰时查车;不准个人单独查车和超越规定区域或规定业务内容稽查;不准扣留装载贵重、易损、易坏、危险品物资的车辆。原则上不在国道干线稽查,不查外省、市车辆,少在中途查营运客车和小车。

3.交通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及时做好检查台帐登记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对违章车辆的处罚,要严格按交通部处罚条例执行。

4.统一使用省及省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据,所罚款项全额解交省或省辖市财政,不得截留。同时要加强内部审计,接受监督。

四、《江苏省交通源头检查证》、《江苏省道路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

1.证件的发放由各市交通部门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将所需证件人员情况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发放。

2.证件的发放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省政府负责,严格把好证件审核关。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签订责任状,明确“两证”发放、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原则及注意事项。对县一级持《江苏省道路检查证》人员实行省市双重领导,业务管理由市交通局归口负责。如发现违章违纪、乱查滥罚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证件,并按规定处理。

3.检查人员对所持证件要妥善保管,遗失者要及时登报申明作废。调动、离退休者要退回证件。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