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制定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0.19 施行日期: 2015.11.20 题 注 : (2015年9月30日十五届海口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10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 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全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下放行政管理事项37项。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下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原则,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和监管工作。对下放行政管理事项承接与实施过程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保障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顺利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37项) (图表略,见原文) (说明:依法下放的方式包括:依法界定、依法委托、依法授权;采取依法下放方式的事项中,具体项目及其相应的下放方式由原实施单位另行公布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