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支行驻厂信贷员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5.17 施行日期: 1983.05.17 题 注 : (1983年5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吉市政发(1983)98号发布) 全文 根据国务院〔1982〕146号文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大中型企业驻厂信贷员管理办法如下: 一、设驻厂信贷员企业的条件: 1、中央各部的直属企业; 2、省、市级企业; 3、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 4、年工业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年平均流动资金占用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6、其他市行认为较重要的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 二、驻厂(站)信贷员的职权: 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金融法令、规章制度、信贷原则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监督企业合理节约地运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对企业的产、供、销或购、销、存情况,设备技术改造情况,经济活动全面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3、对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归还情况,贯彻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向有关部门反映,促其早日解决。 4、定期向上级行和主管部门提出综合性或专题性的工作报告。 5、有权参加企业召开的生产、商品流转、财务、供销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检查的会议,资金平衡、生产调度、商品供应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以及其它有关经营管理的会议。 三、驻厂(站)信贷员的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按信贷原则办事; 2、熟悉信贷业务和企业财务工作,懂得产、供、销和商品经营管理知识;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能独立进行工作; 四、驻厂(站)信贷员的管理: 1、派驻地级以上企业的驻厂组,组长相当于驻厂企业的中层干部;派驻省、市级企业的驻厂信贷员相当于企业的中层干部,由市行选配。 2、驻厂信贷员暂时纳入所在地银行干部编制,业务工作上受上级行直接领导。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学习、党团关系,均归当地银行负责。驻厂信贷员的任免、调动、奖惩,那一级行管理和委派的由哪一级行负责。 3、驻企业、驻厂(站)信贷员的办公室及食宿等有关事项由所驻企业单位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