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9.26 施行日期: 2016.09.26 题 注 : (2016年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0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24日桂政发〔1987〕130号发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6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7 年 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7年8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9 年 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修订)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2005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 (二)删去第七条。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 (四)删去第十七条。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作出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依法取得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 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作出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造成不明原因死亡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六、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七、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不具备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偏远山区的农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地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删去第八条。 九、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 十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收购、经营(加工)树蔸及其制品,应当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经营(加工)许可证”。 十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中的“、运输”。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十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一条。 (二)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九条中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第八条中的“经审查核准的”修改为“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七、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商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 (四)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给予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 (五)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选择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 十八、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九、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点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中增加 1 点作为第4点:“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第三点第2点修改为:“2、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剌、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剌、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等渔具。” 二十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 二十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畜禽原种场、一级纯繁场、祖代场(含祖代)以上种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由设区的市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的,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中的政府部门名称、个别文字表述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