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征收铁路到达货物附加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3.13 施行日期: 1992.04.01 题 注 : (1992年3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征收铁路到达货物附加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征收铁路到达货物附加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征收铁路到达货物附加费实施办法(苏政办发〔l991〕90号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铁路到达货物附加费征收范围 一、凡经铁路到达本省境内卸车的货物,不论在铁路货场内还是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卸车,均按本细则缴纳“铁路到达货物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 二、下列到达货物免征附加费; (一)粮食:指原粮、甘薯、马铃曹。 (二)棉花:包括《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运价分类表08类01项规定的货物。不包括木棉、丝棉、人造棉、旧棉、棉胎、絮棉等。 (三)食盐:指城乡居民生活用盐(以收货单判定)。 (四)农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杀虫剂。 (五)铁路用料;指直接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和铁路建设的备品类物资(不包括多种经营代办物资)。 (六)战略物资:指直接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和铁路建设的各品类物资(不包括多种经营代办物资)。 (七)按规定铁路应免费运送的货物及货车。 (八)抢险救灾物资。 (九)按水陆联运办理最终站(港)不在江苏境内的大宗货物。 第三条附加费征收标准 整车货物,在站内卸车每吨收取一元,在专用线卸车每吨收取五角,其中:煤炭、水泥(含按零担运输的此类物资)不分卸车地点一律每吨征收一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货物重量以计费重量计算,货物实际重量超过记载的计费重量时,按实际重量计算(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集装箱货物按箱型计收(如一吨箱一元,二十英尺箱二十元,以此类推)。零担货物每百公斤收取二角(不足一百公斤按一百公斤计算)。 第四条附加费征收方式 一、附加费的征收工作委托上海、南京、徐州三个铁路分局负责办理,具体由本省境内各车站按第三条规定购标准直接向收货单位或个人接收,但对实行归口运输、承包运输单位,车站向出货承包单位或联运企业核收,然后由出货承包单位或联运企业向收货人清算。各级经委负责协调征收中有关问题。 二、征收附加费统一使用套有省财政厅监制章的“江苏省征收铁路到达货物附加费专用收据”,使用时需加盖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 三、收货人或代办收货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附加费后提取货物。 四、专用票据整理,使用铁路财收-4整理报告,并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空格栏中单列一行,按铁路票据报表的规定日期,一式两份,一份车站存查,一份报送各分局收入检查室。 第五条附加费收入管理与监督 一、附加费由车站、分局按运输收入代收款管理。 各车站对每日收取的附加费按运输收入代收款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帐,所收款项解交开户银行收入专户,按规定随运输款汇缴各分局。 二、各分局收入检查室应认真审核专用收据和整理报告,按月汇总后于次月二十日前将附加费收入汇交江苏省投资公司专户(江苏省建设银行直属支行,帐号 050261002939)。 三、各车站对已使用过的专用收据按日填制票据整理报告,并按旬、月汇总(代月度报告)于旬、月末后二日内报送各分局。分局根据各站上报的运输进款收支报告编制“铁路到达货物附加费汇总统计表”,于次月二十日前寄送江苏省投资公司。 四、江苏省计经委会同分局定期监督检查附加费征收工作。各代征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征收,不得截留、挪用、动支附加费收入。 第六条附加费专用票据的使用管理 一、附加费专用票据一式三联。甲联车站存查,乙联交收货单位或个人作为收据,丙联报分局收入检查室。票据由省投资公司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发至各分局,由分局转发至各站使用。各分局、站应严格管理,按月登销,保证帐实相符。 二、附加费发生错收需补退时,补款使用专用收据,退款使用“江苏省铁路到达货物附加费退款证明书”,其中丙联随财收-8上报分局收入检查室审查,冲减附加费收入。 第七条附加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附加费收入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有偿周转使用,用于建设江苏铁路和铁路货场设施。 二、附加费收入由省计经委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省投资公司据此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定投资协议,并做好项目管理和投资回收工作,回收资金继续用于江苏铁路建设。 三、各分局按征收总额的3%提取代办手续费,按月向省投资公司解交时坐扣。 第八条附则 一、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