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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

2023-8-6 14:19| 发布者: fcsyzh03| 查看: 331| 评论: 0

摘要: 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6.06施行日期: 2000.01.01题注: (2000年6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62号发布)( ...

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

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6.06

施行日期: 2000.01.01

题     注 : (2000年6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2000]62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外贸出口,促进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为承担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外贸出口增长目标和完成外贸出口增长目标的奖励标准。当年外贸出口的增长数,均以上年度海关统计实际数额为基数。2000年全市外贸出口创汇增长目标为12%。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大连市外贸出口计划的非外商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是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外经贸委应在每年年初核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外贸出口增长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终,会同市财政局对承担外贸出口目标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计算增长比例,并于次年二月份提出考核报告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六条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出口目标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1、出口基数500万美元以下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2、出口基数为501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3、出口基数为1001万美元以上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

4、高科技产品出口,新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

5、对连续三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超过出口目标增长10%以上的企业,在按以上奖励的基础上,每美元再加0.05元人民币,以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承担出口任务的行政主管部门

1、出口基数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以下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5000元。

2、出口基数2000万至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万元。

3、出口基数5000万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5000元。

4、出口基数在1亿美元以上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七条奖金总额的5%用于全市开拓市场、扩大出口等费用补贴;95%用于奖励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出口企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得到的奖金,15%用于奖励创汇有功人员,85%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和为企业服务所需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其他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以招商引资划分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市外经贸委和财政局的规定,上报统计、财务报表。不按期上报统计、财务报表的,不予以奖励;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冒领的奖金,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