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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利用外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2023-8-6 15:01| 发布者: e999| 查看: 530| 评论: 0

摘要: 大连市利用外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3.28施行日期: 2000.03.28题注: (2000年3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28号发布)( ...

大连市利用外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3.28

施行日期: 2000.03.28

题     注 : (2000年3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2000]2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管理,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全市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相关委、办、局(总公司)和大连市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适用本办法。

对外开放先导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年初,将利用外资计划目标进行分解,下达到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年终进行考核奖励。考核的重点是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直接利用外资工作考评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和市外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统计局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各单位派人参加,具体负责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工作。

第五条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应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利用外资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对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按近三年实际使用外资完成实绩的平均值核定基数;近三年实际使用外资完成实绩为零的部门,按市政府下达的分解计划核定基数。按基数内,每完成1万美元,奖励260元人民币(国有工业系统按基数内,每完成1万美元,奖励360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超额完成1万美元,奖励520元人民币。

第七条实际使用外资的奖励总额,10%由市利用外资工作考评委员会用于利用外资工作经费补助,其中5%用于政府组团出国进行大型招商的费用补助;90%奖给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奖给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具体工作单位和企业。凡列于市财政开支的部门,境外招商费用应从所获得的奖金中支出。

第八条利用外资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每年一月中旬前,由有关部门对所属具体工作单位和企业进行初审后报市考评委员会审核;市考评委员会每年二月末前进行核准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九条利用外资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按现行利用外资项目报批管理渠道进行。有关部门应按市里统一规定,在每年一月中旬前将当年12月31日前实际利用外资有关数据通过大连市外经贸统计管理信息网,上报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实际使用外资的考核依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外商投资进口设备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或银行汇款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中实际使用外资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必须如实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市政府即取消其考核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已发给的奖金,全部收回。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