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制定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12.26 施行日期: 2013.12.26 题 注 : (2013年11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现决定依法下放行政管理事项27项。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下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原则,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和监管工作。 一、各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确保承接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到位,避免出现承接落空或不到位现象。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对已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变相审批。 二、各区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实施情况定期备案制度,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实施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履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督职责,指导和协助各区做好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各区整改。如各区整改不力,导致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无法正常实施,社会效果差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可提请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下放的行政权项。 三、各区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完善区级服务平台,确保下放行政管理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四、对下放行政管理事项承接与实施过程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保障下放行政权项的顺利实施。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27项)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27项)(图表略,见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