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1.07 施行日期: 2000.01.07 题 注 : (2000年1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2000]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有序地运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交换、传递、提供、使用信息,或从事公共信息网络经营和网络互联(含国际联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信息网络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信息网络。 第四条大连市信息产业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工作机构,依照市政府设定的职能,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以及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的审批、信息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咨询服务等各项工作。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工商、保密、安全、物价、版权、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信息网络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联合共建、网络互联、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不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发展信息产业,健全信息服务体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交换平台,应实行互联互通。 公共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服务,可在保证网络的公益性、实用性和公正、公开、协作的基础上,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管理 第六条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到市信息产业局申办公共信息网络运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已取得国家和省颁发许可证的,应到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对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实行许可证年检及年报制度。 第七条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从事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信息产业局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三)在统一技术规范下组织用户上网,并负责网络用户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网络互联技术接口的管理; (四)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网络使用环境,保证公共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户入网,应当向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安排上网。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对用户收取的费用,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九条信息资源由计算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组成。建设计算机应用系统,应当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进行。单位内部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联合建设,协调发展。 建设计算机应用系统,应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除经市政府批准外,不再批设专用网络。已建的专用网络,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外,均应与公共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开发信息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政府批准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 (二)已建专用网络的,应将开发的公众信息资源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向公众发布; (三)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内部网络的,应从技术上采取隔离措施,保护内部信息资源的安全; (四)机关团体不得利用公众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如市场确有需要,应由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并与内部信息资源严格隔离; (五)不得将内部信息资源作为公众信息资源发布,不得将公众信息资源作为内部信息资源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推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章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信息网络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由信息提供者负责。 第十三条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用户上网的信息内容,应当经过用户和网络中心两级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不得与国际信息网络联网,不得接入公共信息网络,并应与公共信息网络完全隔离;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递; (四)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负责对用户进行信息安全保密教育,一旦发现泄密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禁止从事有碍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窃取他人信息; (二)查阅、复制、制造、传输非法信息; (三)非法访问、修改信息系统,蓄意破坏网络系统; (四)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信息产业局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信息产业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用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公众信息资源是指应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资源。 (二)应用系统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所用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处理和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信息网络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采集、存储、利用、处理、传递信息的工作系统。 (四)专用网络是指自建信息传送网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并服务于某一专门领域的计算机网络。 (五)内部网络是指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处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并为内部服务的计算机网络。 (六)网络互联是指本市行政区各接入网络和应用系统与公共信息网络及本行政区以外其他网络的互联互通。 (七)信息服务是指进行网络接入、通信经营及信息提供、信息处理、信息咨询以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软件技术开发、系统集成等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