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监察局关于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赌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5.23 施行日期: 1991.05.23 题 注 : (1991年5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宁政办发〔1991〕37号转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严肃政纪,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赌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或望风放哨的; (三)干扰依法查处赌博活动,情节较轻的。 第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一)多次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的; (三)干扰依法查处赌博活动,情节较重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因赌博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再次参与赌博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多次组织聚众赌博的。 第六条对放任、纵容下属人员赌博的单位负责人,可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及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加重处分: (一)单位负责人参与赌博的; (二)执法人员参与赌博的; (三)参与赌博并对制止、检举揭发或查禁赌博活动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街头、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场所或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五)教唆、胁迫或诱骗未满18周岁的人赌博的; (六)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赌博的。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赌博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经查属实的; (三)参与赌博,但情节轻微,并有悔改表现的。 第九条本规定由南京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