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投资举办境外非贸易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24 施行日期: 1991.12.24 题 注 : (1991年12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投资举办境外非贸易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希研究贯彻执行。 附:关于投资举办境外非贸易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我省在境外非贸易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更好地推进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要具有法人资格,有正当的资金来源,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特色,均可申请到境外举办台资、合作、独资经营等形式的企业。 在境外投资举办经营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企业的我方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单位。 二、达到下列目的之一者,则可申报举办境外企业: (一)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二)能利用、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三)能利用境外资源,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合格的,价格优惠的并属国内需长期进口的原材料或产品;(四)能生产国外市场需要的产品,扩大对外贸易,使我方能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五)能带动和扩大我省设备、材料、技术和产品出口; (六)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三、投资举办境外企业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对我方投资额不足100万美元(不含100万美元)的小型项目和投标购股或其他竞争性投标的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将两个阶段合并。 四、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初期,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各市将拟投资境外项目的有关情况报送省经贸委,再由省经贸委征求我国驻外领(使)馆或外交部的意见。 五、项目建议书是我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其作为立项的依据,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说明拟投资项目的目的、经营范围、投资额、投资比例、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市场前景、基本条件、经济效益等。如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需说明合办对象的有关情况。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投资项目合办各方对该项目在经济、技术、财务以及生产设备、管理机构、合办条件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为投资项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符合投资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的数据资料要准确可靠。对项目的建设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要进行风险性分析并留有余地。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要从经济上和技术上进行较具体较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并附有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注意对各种不同方案进行多方面的比较论证。 有关外汇风险审查和技术投资许可审查,分别由外汇管理部门、科委办理。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对外不得签署有约束力的文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有关各方签订项目协议、合同和章程的主要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和章程如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则不相符合,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即可制订和申报拟投资境外企业的合同与章程。 境外企业的合同,是约束台办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文件。一经批准,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目的、范围、规模和性质,签约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产品的销售方式,盈亏的分担比例,董事会的组成及总经理的产生等。 境外企业的章程,是该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的根本准则。作为该企业在所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的主要文件,章程必须反映台办各方的基本利益和要求。章程应与合同的原则和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相符。 九、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以及虽在100万美元以下,但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其境外贷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等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或各市经贸委、计(计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经省计经委、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由省计经委、经贸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合同和章程由省主管部门或各市经贸委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再由省经贸委报送经贸部审批并申领批准证书。 十、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各市经贸委会同计(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报送省经贸委、计经委等部门备案;合同和章程由省主管部门或各市经贸委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审批,并由省经贸委向经贸部备案和申领批准证书。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经贸委报送经贸部审批。 十一、境外企业调整企业生产经营方向、增资、变更股本或撤销项目等,均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十二、我方主办单位应十分重视境外企业的项目管理,及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使境外企业正常健康地运营。项目主办单位要将项目经营、财务情况,每半年一次报省、市经贸委及省有关部门。 十三、项目主办单位应认真选派得力人员到境外企业工作,对外派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对外派到境外企业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人选,须按隶属关系,报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并抄报省经贸委备案。上述人员更换、调整时应按原审批手续报批。 十四、属省审批的项目,除有特殊情况外,省经贸委要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送审文件之日起30天内办好批复手续。属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经贸委、计经委应在30天内决定是否上报国家计委或经贸部审批。 十五、境外企业的合办各方可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我方应争取以实物、技术投资,尽量少投现金。未经许可,我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境外投资。 对向境外转移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和管理。 十六、投资举办境外企业经批准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经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我方投资单位要根据经贸部发给的批准证书和合同、章程等文件,按有关规定向外管、税务、银行、经贸、海关、商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我省批准的项目,我方投资单位要根据省经贸委的批复和合同、章程等文件,按有关规定向外管、税务、银行、经贸、海关、商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我方主办单位在境外开办非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向国内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