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2.13 施行日期: 2000.02.13 题 注 : (2000年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2000]14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培养、引进和奖励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拨专项经费1000万元,设立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在市财政局设专户存储。 第三条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 资助市统一安排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以及优秀科技人才科研项目开发、成果转化; (二) 用于引进国外优秀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 (三) 用于购建引进人才周转住房; (四) 奖励为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五) 用于引进、培养和奖励优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发展资金当年如有剩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使用人才发展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应按规定定期报送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