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13 施行日期: 2010.09.13 题 注 : (2010年7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9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如下6件政府规章: 一、《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修改) 二、《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10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三、《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2000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2002年12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修改,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再次修改) 四、《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2001年1月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2002年9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修改) 五、《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2002年2月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2002年9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改) 六、《海口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2005年4月2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