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13 施行日期: 1994.01.13 题 注 : (1994年1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4〕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全市造林绿化步伐,确保实现全面绿化青岛的奋斗目标,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宜封山育林地区全面推行封山育林。为此,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封山育林是加快造林绿化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节资、省工、收效快的特点。实行封山育林对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绿化状况,尽快实现贫困山区群众脱贫致富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封山育林的意义和作用,广泛深入地做好封山育林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封山育林形成共识,使封山育林、搞好绿化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全市宜封山育林地区包括:有天然下种能力的针叶、阔叶母树或有萌芽、萌蘖力强的伐根的山场地块,有培育前途的疏林地,人工造林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区(不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名胜、风景游览区)。尚未绿化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要实行封山造林,先封后造。对新造幼林、各类防护林、基地林、特种用途林、国营林场,要实行封山护林。 三、封山育林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全封和半封,封育年限一般为5至10年。对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区、水源涵养区以及林木植被衡疏或地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的林地、山场实行全封。全封区内,禁止放牧、采伐、割草、拾柴、采集、开荒、采石、挖沙、取土、烧荒、烧纸、野炊、狩猎、违章建设及进行其他妨碍封山育林的活动。对低山、25度以下的丘陵缓坡以及与农田相间的隙地、荒地、林地实行半封。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对半封区实行封禁;非主要生长季节,在严格保护幼苗、幼树的前提下,可规定一定的开山期,允许有组织的拾柴、割草、采集活动,开山期满,立即封禁。 四、封山育林要以加快宜林地林木植被的恢复和繁衍为目的,以培育发展森林资源为中心,以封为主,封、造、管并举,努力提高造林绿化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封山,抚育天然下种幼苗,搞好留苗养树,发展天然林。对远山、高山、瘠薄山区在封山的基础上发动群众直播造林,搞好林种树种配置,重点发展针阔混交林。 五、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通告要求,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封山育林规划,确定具体的封育范围和方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封山育林规划要具体落实到山头、流域或山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在确定的封育区域划界定标,在主要路口树立标牌,注明四至和有关要求,建立封山育林专业队伍。封山育林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从严管理,切实履行职责。要本着谁封育、谁受益的原则,落实封山育林管理人员的报酬。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封山育林工作的领导。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封山育林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协同做好封山育林工作。全市干部群众都要自觉遵守封山育林的各项规定,搞好封山育林。 七、对在封山育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封山育林规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