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11.27 施行日期: 2015.01.01 题 注 : (2014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管理,保障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产业园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的批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产业园区应当突出中国-马来西亚投资合作,促进产业集聚,推进产城一体化生态新城建设,将产业园区建设成为中国-马来西亚投资合作旗舰项目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园区。 第五条产业园区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国际接轨、高度开放的原则,全方位推进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自治区对产业园区的改革创新给予支持。 第六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进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对产业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制定、开发建设运营、市场运行监管、公共服务提供等工作。 第七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实行岗位管理、身份留档、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挂钩的人事管理体制。 第八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享有自治区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产业园区发展相关的下列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实施: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五)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和用海审查报批; (六)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 (七)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产业园区内公安、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征地拆迁、人防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实行属地管理,由钦州市负责。钦州市人民政府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产业园区内相关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务。 第十一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承诺事项等内容在管委会公共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产业园区应坚持产业发展优先,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加工、材料及新材料、生物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产业发展目录、产业准入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组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外的其他各类园区规划,应当与钦州市相关规划相衔接,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 第十五条自治区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下达产业园区用地,统筹安排耕地、林地占补指标。自治区在用海指标方面给予产业园区支持。 产业园区国有土地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利用的,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钦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出让、租赁条件,纳入钦州市土地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并负责资格审查工作;采取划拨或者合作方式利用的,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报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产业园区应当创新投资审批制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事登记制度,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产业园区实行特殊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便于管理的税收征管机制,创造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财税环境。 第十八条产业园区实施国家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创新拓展人民币回流机制,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探索符合产业园区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十九条产业园区应当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资源配置平台,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发展物流仓储、交易结算、现货和期货交割、冷链物流等现代物流业。 第二十条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完善有利于提升产业园区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营造创新创业和高科技人才聚集的政策环境。 第二十一条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与钦州市应当加强相邻区域的规划、产业、项目、市政和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对接,实现良性互动发展。 第二十三条产业园区应当坚持生态立区、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绿色生态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生态环保指标体系,积极推广产业园区能源循环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十四条由中国和马来西亚双方公司组建的合资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开发建设产业园区,负责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二十五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产业园区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对产业园区中马合资公司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