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4.30 施行日期: 1993.04.30 题 注 : (1993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1993〕30号发布)(编者注:本通知已被2003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2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废止) 全文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省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政府作出解释。这类解释,由省政府法制局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提出解释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省政府规章的问题,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需提请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解释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涉及省政府规章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可征求省政府法制局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