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3.07 施行日期: 1991.03.07 题 注 : (1991年3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1〕3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我市是国家“八五”期间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工作试点城市之一。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加速推广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进一步落实有关经济政策,强化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拟订了《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南京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条为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到本世纪末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70%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有关散装水泥管理单位。 第三条南京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主管本市散装水泥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应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县的散装水泥工作,其业务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如期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造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其计划任务书须市散办参与审核,对发放散装水泥能力未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列项。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和供应单位应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其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未完成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第八条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设施,凡不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使用散装水泥率,在1995年底前应达到70%以上。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的运输单位应加强发放和计量管理,严格执行计量规定。 第十条凡在城区及近郊一次性浇捣混凝土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均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一条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资金,银行应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 第十二条发展散装水泥所需钢材、专用车辆、燃料等物资,按计划渠道提出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应优先安排供应。 第十三条个别企业因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经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为保证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运输,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的专用车,由市散办核准后,报运管部门批准,其养路费,超限费可予以优惠照顾。 第十五条按下列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用户逾期未退还水泥包装纸袋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时将纸袋押金的50%上缴市散办作为专项资金,其余50%上缴市财政。 (二)袋装水泥征收散装水泥开发资金,由水泥生产企业向用户按每吨包装水泥代收2元散装水泥开发资金,上缴市散办。 (三)征收散装水泥节约纸袋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向购货单位按每吨9元收节包费。其中,2元返还使用单位(含提供储存散装水泥设施单位),2元返还水泥生产企业,5元上缴市散办。 外埠进入本市的散装水泥,供应单位应将实得节包费的35%留作自用,35%返回用户,30%上缴市散办。 (四)凡从外埠调购到我市的袋装水泥(计划内除外),由有关部门按每吨4元征收扶持散装水泥费,上缴市散办。 (五)为了支持我市散装水泥出口,凡对外出口的散装水泥(包括散装、吨袋大包装、熟料)节包费从每吨收取9元下降到每吨收取4元。其分成办法:水泥企业留成2元,上缴市散办2元。 第十六条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由市散办统筹用于: (一)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设施; (二)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 (三)奖励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十七条返还水泥生产企业和用户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与设施。 用于散装水泥生产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不准挪用,并建立健全有关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散装水泥计划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办制定。 对未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单位,由市散办按其未完成部分以每吨2元的标准征收发展散装水泥开发资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