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郑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0.28 施行日期: 2011.10.28 题 注 : (2011年10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 删除第十四条中的“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逾期拒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四)《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无害化销毁”;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处理”。 (五)《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1号) 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滞纳金及”。 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加收滞纳金”。 (六)《郑州市查处非法传销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 删除第十三条第(五)项。 (七)《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3‰的滞纳金”。 (八)《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并可依法强制清除”。 (九)《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 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 删除第九条中的“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十二)《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2号)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无法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拆除”。 (十三)《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中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十四)《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 删除第十六条中的“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十五)《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3号) 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将第二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已经落实” (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在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 (三)《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3号) 将第七条第(二)项3修改为“征收土地、房屋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情况” 三、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郑州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二)《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