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04 施行日期: 1993.09.04 题 注 : (1993年9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3〕129号发布)(编者注:本通知已被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谈判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应在十五日内将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签署意见、附具检索报告及所涉及的专利文献文本。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市经济委员会不予审批。 二、第五条修改为: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必须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三、第六条修改为: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附: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1993年修订本)(1990年6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1993年9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3〕129号发布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应在15日内将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签署意见、附具检索报告及涉及的专利文献文本。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市经济委员会不予审批。 第五条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必须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