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7.24 施行日期: 1999.07.24 题 注 : (1999年7月2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9]76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印有商业广告或单纯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的散页、图书、包装品、票据等。 第三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印刷(报纸、期刊除外)、张贴、散发印刷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是印刷品广告的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对印刷品广告实施管理: (一)烟草广告,外商、外地企业来连发布广告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广告的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二)其他广告的管理,由广告主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印刷企业经营范围中有设计、制作广告项目的,可以直接印刷印刷品广告;没有设计、制作广告项目的,须经广告经营者代理方可印制印刷品广告。 第七条广告主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证明; (二)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印刷品广告前,应当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广告主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的印刷品广告,须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地址、印制时间、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号以及印制企业名称。 第十条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在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或通过具有派送印刷品广告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发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居民楼道、过街天桥、桥(涵)洞等处擅自张贴、散发广告,不得向居民家中发送广告。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广告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对印刷品广告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