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筑城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9.07.15 施行日期: 2019.07.15 题 注 : 市政府令第9号,2011年12月22日施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充分展示筑城广场的良好形象,加强筑城广场的管理,维护筑城广场的社会秩序,规范市民在筑城广场健身、休闲、娱乐的行为和活动,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筑城广场是具有集会、休闲、文化、历史纪念等功能的公益性广场,范围东邻民族文化宫,南邻瑞金南路,西邻河滨公园,北接南明河。 筑城广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筑城广场周边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与筑城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美化、亮化。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筑城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筑城广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进入筑城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广场的公共设施,保护广场的环境绿化,维护广场的公共秩序,文明游览、休憩。 筑城广场内依法设置的固定服务网点应当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规范服务,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筑城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筑城广场内开展公益性活动,应当提前10天编制活动方案,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安排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筑城广场内禁止机动车辆(工作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辆(残疾人用车、儿童车、保洁车除外)进入或停放。 第九条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 (二)遥控燃油类玩具车; (三)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在筑城广场内用音乐进行健身、娱乐活动的,统一由广场管理机构提供背景音乐在指定区域进行,时间为早晨6:00至9:00,晚上19:30至21:30,其音量白天不得高于6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0分贝。 第十一条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绿化的行为: (一)占用绿地; (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和草坪; (四)围圈树木,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六)其他损毁绿化的行为。 第十二条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盗窃、损毁供水、排水、电力、音响及照明设施; (三)污染地面和水体; (四)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废弃物,焚烧可燃物,堆放杂物; (三)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筑城广场内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 (二)开展商业性宣传活动,摆摊设点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四)杂耍卖艺,赌博,乞讨; (五)进行迷信活动;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筑城广场管理机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和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