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9.11.14施行日期: 2013.01.01题注: (2012年9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15 ...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9.11.14 施行日期: 2013.01.01 题 注 : (2012年9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商品,是指粮食、食油、猪肉、食糖、化肥、农药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 第三条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包括确认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和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购进、储存、轮换、动用、费用补贴等环节。 第四条从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承储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储备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是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建立的专项物资储备。 第六条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需要调整储备的品种、数量,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商有关部门,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参照政府采购办法采取社会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八条市级储备商品分常年储备商品和季节性储备商品。常年储备商品包括粮食、食油、猪肉、食糖、农药,季节性储备商品指化肥(以每年11月至次年7月为储备期)。 常年储备商品要求常年保持计划储备数量,季节性储备商品储备的数量,可根据淡储旺吐和有利稳定市场供应、保持社会物价相对稳定、节省财政补贴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职责划分 第九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为粮食、食油、猪肉、食糖、农药、化肥等市级商品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市级储备商品的落实、使用,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储备计划,协调和安排落实储备贷款资金计划。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市储备粮油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油任务,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市级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落实补贴资金来源,安排具体补贴工作,并监督补贴资金使用。 第十条被确认为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购进 第十一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储备计划要求,积极、及时组织市级储备商品的购进。 购进市级储备商品时,国家有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购进;已经放开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购进。 第十二条在正常情况下,市级储备商品购进以及轮换的购销价格,由企业自主掌握,自负盈亏。储备粮食、食油轮换时产生的新旧差价管理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因货源紧缺、进货价高、经营风险大,企业难以按计划完成时,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可以调整储备执行计划。 第五章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商品实行专仓(或专堆、专罐)定点管理,并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市级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仓库应当建立市级储备商品的专账,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换情况,账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第十四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在确保落实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市级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结合进行经营运作,以利市级储备商品轮换更新,确保市级储备商品质量。市级储备商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常年储备的商品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的计划数,季节性储备商品按计划依时储足。市级储备商品大批量轮换期间,经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其库存可以略低于计划数,猪肉、食糖、农药、化肥等库存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0%,期限不超过1个月;粮食、食油等库存最低不少于计划数的75%,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市级储备商品损失的,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每月定期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市级储备商品库存及商品市场变化动态等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报表和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规范。 第六章动用和报告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遇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为平抑物价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商品时,应当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使用市级储备商品时,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可以临时调用,但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行政指令以低于销售成本的价格销售市级储备商品造成亏损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 第七章费用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项市级储备商品费用补贴的范围和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参照《广东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核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储备补贴费用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由市财政部门分期预拨,年终或者储备期、合同期期满清算。清算拨补资金的拨付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新增加的常年储备、季节性储备商品或者大批量轮换的市级储备商品所需的贷款资金,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提出贷款计划,报有关金融机构审定。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加强储备管理,确保储备专项贷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要求完成动用工作后,在15日内,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书面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储备商品费用(包括动用各项商品的价差、运输费等费用)结算,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办结费用结算手续。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在市级储备商品的购进、储存、轮换等工作环节中,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或者追回已支付的储备费用,直至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不及时纠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可以制定具体措施,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 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