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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8-6 21:04| 发布者: aylue| 查看: 564| 评论: 0

摘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02.20施行日期: 2013.02.20题注: (2013年2月16日重庆市人民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02.20

施行日期: 2013.02.20

题     注 : (2013年2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并经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4件规章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修改的《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 1.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人民警察巡警执勤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2003年3月10日起施行) 4.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公墓和划定区域以外建造坟墓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土或林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3: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1.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5.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6.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7.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2003年2月27日起施行)

9.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0.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2003年8月5日起施行)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2003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