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失业和下岗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6.27 施行日期: 1999.06.27 题 注 : (1999年6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政发[1999]62号公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及事业单位下岗人员的管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事业单位下岗人员领取下岗证明和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驻连中央、省属、外省驻连单位以及部队所属单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证明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下岗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三个月以内不能重新上岗,又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开除或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失去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人事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下岗和失业证明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下岗证明和失业证明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事业单位安排工作人员下岗必须制定工作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工作人员下岗后,所在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并在一个月内持变更后的聘用合同书和下岗人员情况报告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对有就业要求的下岗人员,其所在单位还应持下岗人员再就业意向登记表,为登记的下岗人员办理下岗证明。 第六条下岗证明的发放对象是: (一)下岗人员从事临时性自谋职业的; (二)下岗人员被社会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 (三)下岗人员参加各级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培训的。 内退、离岗休养、停薪留职、长期病休等人员及无求职要求的下岗人员,不发给下岗证明。 第七条下岗证明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且不得长于聘用合同所余年限。有效期满,应由原单位到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开除工作人员或解除(终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须按管理权限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出具《辞退证明书》、《开除处分决定》或《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并在工作人员失业之日起10日内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失业证明。 第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证明后,其所在单位应将其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移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失业后30日内持失业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求职登记,申请失业救济。 第十二条下岗、失业人员凭下岗证明和失业证明可享受《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7]40号)和《大连市促进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大政发[1998]33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下岗证明和失业证明由大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发证部门编号。 第十四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岗证明和失业证明的发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