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10 施行日期: 1989.03.10 题 注 : (1989年3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1989〕33号发布) 全文 国务院国发〔1988〕85号《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2号《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税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通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整顿税收秩序作为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工作中的问题,支持税务部门整顿税收秩序,坚持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严格帐簿、发票的管理。一切纳税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帐簿,如实反映收入情况。凡不按规定建帐、记帐的,税务机关要按税法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一切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凡不按规定印制、使用、管理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维护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为了有效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查处偷漏税行为,税务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包括堆放货物的场所),依法检查商品货物的销售和纳税情况;税务检查站可以检查纳税人运寄商品、货物的纳税情况,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方便。为执行税收稽查任务,需要在交通要道、车站、码头、机场单独设税务检查站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单独设置;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征税,各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 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和省辖市分局,下同)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对临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或预交保证金,限期缴纳其应纳税款;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市)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或预交的保证金抵缴其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加强部门配合,搞好税收的征收管理。各级银行应该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款的征收解缴工作。检察、公安、法院、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要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也可以采取联合办公、联合办案和联合检查等形式,查处偷漏税行为。具体办法由省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各级司法、宣传部门要把税法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把税法列为普法教育的范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文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法规和政策,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和自觉纳税习惯。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有针对性地向广大群众宣传税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纳税人主动上门缴税的做法。 六、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为了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决定》的要求,全省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体制。垂直领导的具体事宜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通知。 要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为政清廉。要实行公开办税,建立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法令,在税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