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沙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11.01 施行日期: 2004.12.01 题 注 : (2004年10月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9号令)、《长沙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8号令)、《长沙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2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71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74号令)。 本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